剑阁县县城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改造及配套管网项目施工
答疑书01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一、提问1:该项目为不见面开标,但在第三章评分办法中的2.2.4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及2.2.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及原件备查,请问原件备查该如何提供?
回答:中标后核查,投标人依法对所提供的投标文件真实性负责。
二、提问2:1、清单工程量与施工图不一致,请明确以何为准? 2、自控部分设计图纸中要求UPS电源为20KVA,参数设计较大,常规为5KVA、1小时,数据是否有误请明确。 3、招标图纸中中可变微孔管式曝气器性能规格为:de62 L=1.0m 单根空气通量10m3/h,服务面积为1.5㎡/根;而招标清单描述性能规格为:de85 L=1.8m 单根空气通量8-12m³/h 服务面积:1.5㎡/根;请明确是否以图纸上的参数为准? 4、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中“7污泥脱水设备7.1总体要求 单台污泥脱水设备的处理量为 40-50kgDS/H,N=5.5kW”;而图纸中显示“单台污泥脱水设备的处理量为 80-100kgDS/H,N=5.5kW”。请问是否以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为准? 5、由于本项目为整改项目,情况较为复杂,不可预计费用项目较多,请问各分项暂列金额能否共用? 6、能否提供相关地勘资料、水文资料?
回答:1.工程量以清单工程量为准;2.自控部分UPS按照设计及清单要求执行;3.微孔曝气器规格型号以清单参数为准;4.以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为准,即40-50kgDS/H,N=5.5KW;5.暂列金额不能共用;6.本项目无相关地勘、水文资料。
三、提问3:质疑 剑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因本公司参与的“剑阁县县城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改造及配套管网项目”在投标期间发现其招标文件中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第5.2 资料提交中要求如下: ★1)为确保制造商具有类似项目案例,保证系统设备的一致性,鼓风机的电机及其辅助设备和控制系统均应由主机制造商配套提供,主机制造商应具有本标书通用规定的资格要求。须提供制造商近三年(2018年至今)原装进口产品的销售业绩合同扫描件。★2)提供进口制造商在中国大陆成立5年以上的制造商独资的售后服务机构证明 材料,投标人对其真实性负责。其招标文件中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第5.3.3项中第★14 要求如下:★14 空气悬浮轴承要求具备不返回原生产厂地维修的能力,可现场进行轴承维修更换,且不需要返回原厂进行维修对心,并提供轴承可维修更换方式的技术说明及承诺书。设备须为整机原装进口,非贴牌产品或国内部件组装产品,制造商对此进行承诺。提供整机(非机头或其他主件)的报关单及出厂检测报告,并加盖制造商公章,投标人需对其真实性负责。 本公司现对以上内容提出质疑,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该项目招标文件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有明显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望招标人响应相关法律法规,取消以上要求。
回答:本项目为工程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且经查本招标文件内容不存在违反“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的情形。一是根据设计要求,《污水厂工艺设计总说明》3.9鼓风机房“鼓风机结构形式为单级离心式电机驱动叶轮,采用整机进口。”;二是招标文件中未明确具体国家及品牌,不存在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四、提问4:剑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公司有幸参与贵局的剑阁县县城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改造及配套管网项目,可是在投标过程中,我司发现其招标文件中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5.2中资料提交提出质疑 ★1)为确保制造商具有类似项目案例,保证系统设备的一致性,鼓风机的电机及其辅助设备和控制系统均应由主机制造商配套提供,主机制造商应具有本标书通用规定的资格要求。须提供制造商近三年(2018年至今)原装进口产品的销售业绩合同扫描件。 ★2)提供进口制造商在中国大陆成立5年以上的制造商独资的售后服务机构证明材料,投标人对其真实性负责 ★14)空气悬浮轴承要求具备不返回原生产厂地维修的能力,可现场进行轴承维修更换,且不需要返回原厂进行维修对心,并提供轴承可维修更换方式的技术说明及承诺书。设备须为整机原装进口,非贴牌产品或国内部件组装产品,制造商对此进行承诺。提供整机(非机头或其他主件)的报关单及出厂检测报告,并加盖制造商公章,投标人需对其真实性负责。质疑理由如下:1、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2、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3、根据《条例》规定:“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综上所述,根据本工程项目特性,本工程所需采购机械,国内很多品牌都能满足。招标文件有违国家相关法律,有着明显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回答:同提问3回答。
五、原评分办法中2.2.4(4)投标人综合实力,“1.投标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得 2 分,同时具有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加 2 分。此项最高得分 4分;”现变更为:“1.投标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得 2 分,同时具有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加 2 分。此项最高得分 4分;”
招标人:剑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