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广元市朝天区曾家镇集中供水工程(净水厂及加压站工程施工)[变更公告]

【信息日期:2021-07-07】【阅读次数:我要打印

广元市朝天区曾家镇集中供水工程(净水厂及加压站工程施工)

补遗书04

各潜在投标人:

(一)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9号)”文件的规定,现对《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内容进行调整,调整内容如下:

1、“3.4.1 投标保证金”中“(2)以保函形式提交,保函形式采用þ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险,¨(其它形式,  /   )。采用保函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需将保函扫描件附入投标文件中,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保函原件递交给招标人。”修改为“(2)以保函形式提交,保函形式采用þ银行保函,þ保险公司保险,þ(其它形式,具备资质的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 )。采用保函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需将保函扫描件附入投标文件中,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保函原件递交给招标人。”

2、“7.7.1 履约保证金”中“(4)保函形式采用þ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险,¨(其它形式,由招标人自行填写/),招标人可选择一项或多项。”修改为“(4)保函形式采用þ银行保函,þ保险公司保险,þ(其它形式,具备资质的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招标人可选择一项或多项。

(二)对专用合同条款的内容进行调整,调整内容如下:

1、原专用合同条款22.1.1本合同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工期要求完成本工程,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每天按合同总价的 1‰向发包人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 5%。如因承包人原因末按批准的施工进度施工,进度工期延误超过 40 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结算, 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由承包人负责,违约金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2.1.2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⑴如果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工作不合格,被举报属实,发包人每次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减 10000 元违约金;受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罚金由承包人承担;在施工现场发生的安全事故,概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⑵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工程投标文件所列人员派驻现场管理人员,不能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技术人员,如需更换, 须以相同资历人员代替并提前 30 天向发包人与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且获得批准认可,否则按专用合同条款 4.3.2 执行;如发现承包人派往本项目的项经理、技术负责任人等现场管理人员不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减 2000 元/人·次违约金;⑶如在接到关于修复或运走、替换不合格材料、设备的规定发出的通知或指令后的 7 天内不遵守该通知或指令,无视监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7 天内仍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减10000 元/次违约金。⑷承包人施工过程中所用材料应与投标文件中所报材料一致,如经发现由于承包人原因自行更换了材料,承包人每次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 10%的违约金(违约金在履约保证金或进度款中扣除),发包人将保留解除合同并不予工程结算的权利,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如非承包人原因需更换投标文件中所报材料,承包人应在 15 日前向监理单位申报,经发包人批准后更换。

 

现修改为:专用合同条款22.1.1本合同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工期要求完成本工程,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每天按合同总价的1‰向发包人承担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5%。违约金超过5%后,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结算,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由承包人负责,违约金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一次性扣减。

22.1.2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⑴如果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工作不合格,被举报属实,发包人每次可从当期工程进度款中一次性扣减10000元违约金;受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罚金由承包人承担;在施工现场发生的安全事故,概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⑵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工作不得少于22天,由监理人负责对施工项目部人员考勤,实行实名签到,若每月少于规定的出勤天数,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次,项目部其余人员参照执行(经发包人批准请假的除外),违约金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一次性扣减;(3)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同意缺席工地例会的,按每人次1000元支付违约金(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请假的除外),违约金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一次性扣减;(4)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工程投标文件所列人员派驻现场管理人员,不能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技术人员,如确实需要更换人员,须以相同资质人员代替并提前30天告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提交变更资料,人员变更资料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并将变更前后人员在施工现场公示,人员变更后10日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5000.00元/人•次,违约金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一次性扣减;人员变更若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视为人员未作变更;(5)如在接到关于修复或运走、替换不合格材料、设备的规定发出的通知或指令后的7天内不遵守该通知或指令,无视监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7天内仍未见纠正的,发包人可从当期工程进度款中一次性扣减10000元/次违约金。

 

招标文件的其余内容不变,望各潜在投标人知悉。

 

 

 

 标 人:广元市朝天区明月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202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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