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殡仪馆迁建项目 (项目名称)监理 / 标段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 剑阁县殡仪馆迁建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剑阁县发展和改革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关于剑阁县殡仪馆迁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剑发改发[2025]118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剑阁县殡仪馆 ,建设资金来自 争取上级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解决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剑阁县殡仪馆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由 剑阁县发展和改革局 (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剑发改发[2025]118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 委托招标 (□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首盛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剑阁县下寺镇二龙村;
2.2 建设规模:新建业务用房726.46平方米、遗体处理用房965.4平方米、悼念厅1862.59平方米、火化车间1128.68平方米、骨灰寄存用房673.86平方米、祭扫区用房320.5平方米、后勤管理用房968.65平方米等殡葬配套服务用房总建筑面积为6961.08平方米;配套建设场内道路;实施场地平整、边坡治理、场地硬化、生态绿植、生态停车场等附属工程及安全、环保等配套工程。
2.3 监理服务期限:730日历天,施工工期+缺陷责任期;
2.4 招标范围:本标段施工期内的全部监理工作及缺陷责任期
2.5 标段划分:监理1个标段。 。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监理服务期限、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标段投资额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要求: 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 。
3.1.2业绩要求:
□近年( 年 月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已完成 □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监理)不少于 (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
☑无业绩要求。
3.1.3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具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 房屋建筑工程 )执业证书, / (业绩要求) ,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3.2本次招标□接受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6年 05 月 20 日00时00分至 2026年06月 09 日09时 30 分开始登陆:□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网址:http://ggzyjy.sc.gov.cn)—“登录”——“交易主体”—“建设工程”,通过数字证书免费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技术资料等)。☑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广元 市(州))(网址: http://www.gyggzyjy.cn )—“登录”—“电子交易系统 ”,通过数字证书免费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技术资料等)。
4.2 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6 年 06月 09日 09时 30 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和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元市) (公告发布的其它媒介名称)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剑阁县殡仪馆
地 址:广元市剑阁县普安镇剑坪村一组
邮 编: 628300
联 系 人:丁先生(异议受理联系人)
电 话:18683983426
传 真: /
电子邮件: /
网 址: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 招标代理机构: 首盛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575号中海国际中心J座12楼
邮 编: 610000
联 系 人: 程老师
电 话: 028-83357172
传 真: /
电子邮件: /
网 址: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行政监督部门:
单位名称: 剑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 0839-6601355
2026年5月15日
注:
(1)若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若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确各标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资质要求。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语准确无歧义。
(4)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需具备的资质一个项目(标段)为一个,因特殊情况需要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当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且限定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少于设定的资质个数。